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贸及跨境电商发展促进政策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8〕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青白江区外贸及跨境电商发展促进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外贸及跨境电商发展促进政策

为促进青白江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建设“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青白江”实际需求,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规模

(一)对在我区开展外贸进出口的贸易型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8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在我区开展外贸进出口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进出口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打造服务平台

(一)对服务我区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含退税、信用证、进出口融资等),根据平台为外贸企业实际提供资金量,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补贴,每个平台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利用退税资金池办理出口退税结算,国税部门应尽快完成企业的出口退税,各职能部门支持退税资金池的设立和监管。

(二)对服务我区外贸企业超过50家以上且年进出口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给予平台运营费用3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服务我区跨境电商企业超过50家以上且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平台运营费用3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线下自提发展

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保税线下自提业务。对建设跨境电商保税线下自提系统,经营满一年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信息系统及监管设施设备实际发生费用,给予100%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打造跨境电商、外贸产业园

(一)对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子商务、外贸产业园区,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外贸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且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园区主办方20万元资金补贴。

(二)对产业园区内落户的培训机构,当年培训计划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且年度培训达到5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

(三)建立200万元的小微企业扶持资金池,鼓励园内运营方作为担保,帮助入驻园区的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补贴,每家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培育小微跨境电商企业

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小微型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资金补贴。

第六条  给予企业物流扶持

(一)对从空港转关到成都国际铁路港清关的跨境电商货物,在成都国际铁路港(包含口岸和保b)完成清关的,按照实际发生短驳费用的10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

(二)对在成都国际铁路港完成清关的区内企业,通过蓉欧快铁运输跨境直购商品可享受免费返程运输舱位。

(三)对在成都国际铁路港(包含口岸和保b)完成清关的区内企业,通过蓉欧快铁运输货物可享受优惠运输定价。

(本条政策具体由成都国际铁路港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降低口岸及保税物流中心作业成本

对区内企业在成都铁路口岸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产生的吊箱、移箱、掏箱、称重、短转、理货等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并对经核定免收的费用给予100%补贴。

第八条  降低保税物流中心(B型)仓储成本

对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业务的企业,给予80%仓储费用减免。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签订有投资协议,但经济贡献等承诺并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不享受相应条款对应的扶持政策。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二)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省、市政府给予支持。

(三)本政策所涉及扶持补贴奖励均为税前,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区级原有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四)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贴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政策所提进出口额、交易额以市商务委通报数据为准。

(六)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企业达到政策申报条件后,可按细则规定的每季度申报时间,进行政策申报。

(七)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