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金牛区的企业。

第二条 在我区新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至少2个以上直接投资或授权管理分支机构的科技服务总部型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境外财富世界500强科技服务企业首次在我区注册法人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在我区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购买或租赁20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并入驻我区专业楼宇的科技服务重大产业化项目,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给予开办补贴。其中,购买办公用房的,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的租房补贴,在2000平方米内据实补贴,时限2年。

第三条 在我区新设立的科技服务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三年分别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60%、40%为参照数,连续五年安排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

在我区新设立外商控股50%以上的科技服务外资企业,按照对应产业扶持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第四条 在我区新设立的科技服务企业,自新办企业扶持期满后,当年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实现正增长且增幅分别达5%以内、5%-10%、10%以上的重点优势企业,分别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最高不超过400万元)、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参照数,安排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科技服务新办企业、重点优势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在产业扶持资金中按不超过5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管理人才团队。

第五条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成功上市或挂牌的科技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补贴。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公司注册并进入辅导期后支付20%,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后支付30%,成功上市或挂牌后支付剩余50%。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军民融合版、一带一路版、双创企业版)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1万元的经费补贴。对通过增发股票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用于我区科技服务项目投资的上市企业,按增发融资额中投资在我区金额的1‰为参照数,安排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

第六条 已落户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且用于我区科技服务项目投资的,自新增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之日起,按其投资在我区金额外资部分的2‰为参照数,安排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

第七条 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激励资助我区科技服务业引进培育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对在我区创新创业且通过我区申报入选市以上人才计划的企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顶尖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千人计划”100万元,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各50万元。

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区创业且研发水平、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其中:给予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国内外著名科学家100万元、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50万元、四川省“千人计划”和“成都人才计划”入选专家30万元、其他人才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3年内在有条件的区域,按照不超过200平方米标准给予创办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国际(国内)高层次创新型团队来我区创新创业,项目属于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实行“一事一议”,以创业启动资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等形式,实施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综合资助。

对在我区创新创业5年以上且为我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新创业成就奖励。

第八条 对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存量土地等新建(改建)创新创业载体的法人主体,经认定具备创新创业孵化能力,根据引进企业(在我区注册)数量、经济贡献情况和投入经费的审计报告,按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投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业苗圃,其可供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入驻(在我区注册)创业企业不少于10个,具备专门服务团队,给予其运营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其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在我区注册)企业达30家以上,已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给予其运营机构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新型孵化器组合等,其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在我区注册)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给予其运营机构1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第九条 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特别重大科技服务项目、重点培育的科技服务龙头项目,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后,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十条 科技服务业产业扶持政策由金牛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产业促进责任单位:金牛区经科局

联 系 人:高新万

联系电话:(028)87508111

联 系 人:范大双

联系电话:(028)87509475

备注:以上内容节选自金牛区《关于大力促进现代商贸商务业科技服务业都市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金牛委发【201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