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武府商务〔2018〕33号

武侯新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推动《成都市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成武府发〔2017〕26号)顺利实施,我 局制定了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商务局

2018年11月8日


《成都市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武府发〔2017〕26号)之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项目申报要求

(一)支持线下实体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第四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对武侯区线下实体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首次实现网络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认定要件:

(1)实体企业:是指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拥有一定自留资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能同其它经济组织建立经济联系和签订经济合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相对。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的企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自行计算盈亏;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可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币结算等。

(3)“纳入武侯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是指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后被纳入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统计库。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与电子商务销售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电子商务销售公司网络年销售额证明材料。

(4)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统计库入库证明材料。

(5)线下实体企业开设电子商务销售公司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二)支持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引进实体企业在其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第四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对武侯区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每引进一个武侯区实体企业在其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且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平台公司5万元一次性奖励。

2. 认定要件:

(1)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是指拥有自建平台,在政策执行年度内网络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司。

(2)实体企业:是指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拥有一定自留资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能同其它经济组织建立经济联系和签订经济合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引进的实体企业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须在武侯区。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与引进实体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公司网络年销售额证明材料。

(4)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与实体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5)引进实体企业在平台年销售额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三)支持垂直型B2B电子商务发展(第五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垂直型B2B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开展B2B业务,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其线上交易额1%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 认定要件:

(1)B2B: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或私有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即网络批发。网站的主要模式分为三类:大型企业的B2B网站,第三方经营的B2B网站,行业生态型的B2B网站。

(2)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年线上交易额证明材料。

(4)年度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四)支持限上B2C电子商务发展(第五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限上B2C电子商务发展。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对年网络销售收入在武侯区限上企业统计标准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认定要件:

(1)B2C:是指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即网络零售。B2C电子商务企业包括拥有自建平台的第三方平台企业或应用类企业,以及加入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用类企业。

(2)限上企业统计标准:是指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后被纳入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统计库。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统计库入库证明材料。

(4)年网络销售额证明材料。

4.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五)支持B2C电子商务上规模(第五条第三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B2C电子商务上规模。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对年网络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认定要件:

(1)B2C:是指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即网络零售。B2C电子商务企业包括拥有自建平台的第三方平台企业或应用类企业,以及加入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用类企业。

(2)企业须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统计部门认定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统计库。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统计库入库证明材料。

(4)年网络销售额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六)支持O2O电子商务发展(第五条第四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O2O电子商务发展。对武侯区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电子商务线下体验店50家以上,且开展5项以上便民商业叠加服务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2. 认定要件:

(1)O2O:是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模式。

(2)便民商业叠加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话费充值、公共缴费、行政事业收费、电子机票、火车票等各类便民服务。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线下体验店证照、租赁合同、打造协议、图片等证明材料。

(4)开展便民叠加服务说明及合同。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七)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创新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六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对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创新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认定要件:

(1)文化创意类企业,须首先经区文体旅游局认定。

(2)创新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是指以创新思维、方式为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提供公共服务,为电子商务系统提供服务支持的平台。

(3)补贴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平台组建合同、发票和正常运行时间等证明材料。

(4)年度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文体旅游局。

 

(八)支持大健康产业相关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创新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六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对大健康产业相关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创新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健康服务、互联网医疗、医疗大数据等服务,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健康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认定要件:

(1)大健康类企业,须首先经区卫计局认定。

(2)创新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是指以创新思维、方式为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提供公共服务,为电子商务系统提供服务支持的平台。

(3)补贴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平台组建合同、发票和运行时间等证明材料。

(4)年度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卫计局。

 

(九)支持成都市认定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交易(第六条第三款)

1. 条款内容:

对成都市认定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年度内实现实物产品在线销售达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达3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服务收入达3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增量部分的1%、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的5%、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提升发展奖励。

2. 认定要件:

(1) 成都市认定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经成都市商务委认定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2)以下三项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政策年度内实现实物产品在线销售达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在政策年度内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达3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在政策年度内服务收入达3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实物产品、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需提供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后台数据、相关票据、产品销售抽样清单等销售额证明材料;服务收入需提供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服务收入明细表、相关票据、服务收入来源清单等证明材料。

(4)“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十)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第六条第四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对整合餐饮住宿、旅游票务、金融支付、消费购物、社区家政、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等服务资源,构建便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其上年度平台建设和宣传推广费用,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上限20万元,最多补贴3年。

2. 认定要件:

便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是指为电子商务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提供公共服务,为电子商务系统提供服务支持的平台,包括餐饮住宿、旅游票务、金融支付、消费购物、社区家政、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等服务资源。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平台建设和宣传费用证明材料。

(4)各项服务提供方与平台企业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十一)支持在武侯区布局无人便利店、无人货架等新零售业态(第六条第五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在武侯区布局无人便利店、无人货架等新零售业态,对实际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含)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贴。对在商务办公场所设立无人货架在200个以上,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

2. 认定要件:

(1)无人便利店:是指商店内所有或部分经营流程,通过智能化自动化进行处理,不存在或只存在极少量人工干预。

(2)无人货架:是指无人值守,用户自行取货并采用扫码等自助方式付款,企业根据后台数据进行动态补货的自动化零售设备。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无人便利店需提供营业面积证明材料;无人货架需提供货架铺设数量证明材料。

(4)运营时间、现场图片等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十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第六条第六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支持武侯区电子商务企业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多元化服务,为企业和农户搭建网上交易平台,带动农产品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开展销售。对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补贴。

2. 认定要件:

农产品:是指国家规定的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等初级农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平台年交易额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十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第七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包括主题园区、虚拟园区、特色楼宇等。对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完成总体预算资金投入30%以上的项目,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新建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上或改扩建面积1.5万(含)平方米以上,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新建面积1万(含)—2万平方米或改扩建面积5000(含)—1.5万平方米,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 认定要件:

(1)“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须在签约时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2)总体预算资金:是指项目各部分、各环节等包含所有方面的预算资金的总和。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开工建设获得的相关批准或证明文件。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含基地项目建设运营规划简介,项目预算,基地项目信息化水平、公共服务能力、孵化能力,项目业主、运营单位的组织架构和保障措施,申报单位签章、落款时间等。

(5)项目建设期间内正式合同、财务票据等佐证材料。

(6)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十四)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第七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对武侯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根据我区外贸发展需要,当年纳入统计的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与上年度同比实现增长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5万元补贴。进出口额在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万元,最高补贴15万元。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 认定要件: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须至少达到10家。

(2)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能够为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付汇、退税等服务。

(3)进出口额须经海关认定。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进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进出口额证明材料。

(4)所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列表、服务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及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互联网经营许可及行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十五)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展示交易中心(第七条第三款)

1. 条款内容:

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展示交易中心。对落户武侯区大型商业中心,依法设立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或跨境电子商务销售专区的企业,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开办费补贴,单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认定要件:

(1)大型商业中心:是指以百货或大型超市为核心,并具备餐饮、娱乐等设施,营业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聚集建筑。

(2)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是指依托自贸区的政策优势和资源优势,或是具备进出口权的企业在国外集中采购再直接进入保税区通过清关等方式进行大规模采购和配送进口消费品,集物流、仓储、经营销售为一体,并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的销售模式。销售的商品,都具备海关报关单和商检证书等全套证书。

(3)跨境电子商务销售专区: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集中采购,统一将进口消费品从海外发至国内保税仓库,在大型商业中心设置展示区域,消费者通过网上下单或在展示区域内下单后,由物流公司直接从保税仓库配送至客户的销售模式。销售的商品,都具备海关报关单和商检证书等全套证书。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设立进口商品直销中心或跨境电子商务销售专区相关合同、财务票据等证明材料。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互联网经营许可及完备的进口商品经营经销资质等证明材料。

(5)单店面积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十六)鼓励重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武侯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第八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对在武侯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的重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参考艾瑞网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行业按类目排名前3名的企业),且被确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2. 认定要件:

(1)重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艾瑞网当年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行业按类目排名前3名的企业。

(2)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以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3)“全国性总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②业务统辖范围为全国,履行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是对该区域内同一投资来源的所有企业履行管理、结算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③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武侯区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④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

(4)“区域性总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符合武侯区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侯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②业务统辖范围在四川省及以上区域,履行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是对该区域内同一投资来源的所有企业履行管理、结算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③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3家,其中在武侯区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

④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合计500万元及以上。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需另附外商投资批准或备案证明材料)。

(3)艾瑞网排名证明材料。

(4)申报“全国性总部”的,须提供全国性总部基本职能及业务管辖范围的授权文件和证明材料,其直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经济贡献证明材料等;申报“区域性总部”的,须提供区域性总部基本职能及业务管辖范围的授权文件和证明材料,其直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经济贡献证明材料等;

(5)项目被认定为投资促进市级重大项目的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投促局。

 

(十七)鼓励在武侯区新办电子商务企业(第八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在武侯区新办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以其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前两年按100%给予产业扶持,后三年分别按80%、60%、40%给予产业扶持,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奖励。

2. 认定要件:

正常经营之日:是指企业在武侯区实现首次纳税的日期。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企业首次纳税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十八)鼓励区内龙头电子商务企业主动引入其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第八条第三款)

1. 条款内容:

鼓励区内龙头电子商务企业主动引入其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对龙头企业每引进一家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当年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认定要件:

(1)行业龙头认定依据国内外知名媒体(含互联网平台)或全国性行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等权威单位发布的排行榜单予以认定。

(2)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是指企业自在武侯区实现首次纳税之日起连续经营一年(含)以上。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与引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龙头企业证明材料。

(4)引入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关系证明材料。

(5)引入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十九)支持平台型或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武侯新城电子商务集聚区(第九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对新入驻武侯新城电子商务集聚区、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平台型或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2. 认定要件:

(1)平台型或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依据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执行。

(2)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是指企业自在武侯区实现首次纳税之日起连续经营一年(含)以上。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时间证明材料。

(4)年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武侯新城管委会。

 

(二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第九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对入驻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并缴纳了办公场地租金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该年度同比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前两年100%,后三年60%、40%、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

2. 认定要件:

(1)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是指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

(2)企业在武侯区辖区内实际发生了租房行为。

(3)企业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房租。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运营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缴纳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

(4)网络年销售额需提供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后台数据、相关票据、产品销售抽样清单等证明材料,主营业务收入需提供上一年度和本年度收入明细表、相关票据、收入来源清单等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楼宇办。

 

(二十一)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第十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培育一批从事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分销应用、咨询和培训、拍摄服务等业务的专业服务企业。对年度服务5家以上本地企业,且已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 认定要件:

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分销应用、咨询和培训、拍摄服务等服务。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合同及发票。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二十二)支持面向电子商务的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第十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面向电子商务的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对新建数据中心、研发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园区信息化建设项目,为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提供服务,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认定要件:

(1)数据中心、研发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园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经区经科局认定。

(2)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是指企业自在武侯区实现首次纳税之日起连续经营一年(含)以上。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运营时间证明材料。

(4)项目投资合同及发票。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经科局。

 

(二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第十条第三款)

1. 条款内容: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年度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武侯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1年(含)以上担保贷款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按担保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贷款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 认定要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贷款:是指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交易额证明材料。

(4)电子商务企业与我区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期限1年(含)以上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发票、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

4. 政策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金融办。

 

(二十四)支持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第十条第四款)

1. 条款内容:

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 认定要件:

(1)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2)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以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合同。

(4)实际到位投资额证明材料(银行回单、会计记账凭证等)。

(5)公司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通知书,已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决议等)。

(6)投资机构营业执照或私募股权投资人身份证明。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金融办。

 

(二十五)支持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第十条第五款)

1. 条款内容:

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支付业务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从企业在武侯区正常纳税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武侯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许可备案,从分支机构在武侯区正常纳税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认定要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是指为了加强对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非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支付业务许可证》或许可备案材料。

(4)在武侯区实现首次纳税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税务局。

 

(二十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向集聚区或楼宇聚集(第十一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向集聚区或楼宇聚集,对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楼宇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楼宇内入驻企业属地注册率达到60%以上,电子商务及其关联企业聚集度达到60%以上,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为“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招商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

2. 认定要件:

“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须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共同认定。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入驻企业和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方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楼宇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4)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方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

(5)入驻企业主营业务介绍。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楼宇办。

 

(二十七)支持与武侯区签订打造“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与武侯区签订打造“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协议,并确定为“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孵化基地”的相关楼宇,租售给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用于办公场地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认定,每租售5000平方米,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对同一楼宇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2. 认定要件:

“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须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楼宇经济主管部门共同认定。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打造协议。

(4)“武侯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孵化基地”认定材料。

(5)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方与入驻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

(6)入驻企业主营业务介绍。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楼宇办。

 

(二十八)鼓励打造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第十一条第三款)

1. 条款内容:

鼓励打造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对经市商务委评定的“电子商务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 认定要件:

获得市商务委评定的“电子商务孵化器”称号。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电子商务孵化器”认定文件。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二十九)支持引进高端人才(第十二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对武侯区年度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30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照公司总人数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10人),自企业正常纳税之日起,按照当年个人对武侯区实际经济贡献的100%予以补贴。

2. 认定要件:

企业引进人才时间需在政策执行周期内。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和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证明材料。

(4)企业与个人签订的人才聘用合同。

(5)个人年薪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税务局。

 

(三十)鼓励武侯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或武侯区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举办电子商务免费培训(第十二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鼓励武侯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或武侯区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举办电子商务免费培训,对其场租费、讲课费和资料费等予以补助。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免费培训,对培训规模100人以上的,培训时间半天以上(含半天),单个培训补贴0.5万元。培训时间1天以上,单个培训补贴1万元。同一主体全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 认定要件:

武侯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或武侯区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举办电子商务免费培训前须在区商务局进行备案。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备案材料。

(4)培训人数证明材料(培训人员签到册、现场照片等)。

(5)讲师授课证明材料(讲师授课课件等)。

(6)培训时间证明材料(培训方案等)。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三十一)鼓励武侯区电子商务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第十二条第三款)

1. 条款内容:

鼓励武侯区电子商务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对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在成都市补贴基础上配套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2. 认定要件:

企业获得市级“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认定。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学生实训(实习)基地”认定材料和补贴扶持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三十二)支持开展重大宣传推介、展示展销、行业沙龙等活动(第十三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对电子商务企业、行业组织或成都市经信委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开展重大宣传推介、展示展销、行业沙龙等活动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2. 认定要件:

电子商务企业、行业组织或成都市经信委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开展各类活动前须在区商务局进行备案,活动须经省级(含)以上媒体报道。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备案材料。

(4)活动开展证明材料及活动效果证明材料(活动方案、现场照片、媒体宣传材料等)。

(5)活动合同、发票等支出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三十三)支持在武侯区举办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商务峰会等活动 (第十三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对在武侯区举办的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商务峰会等活动,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投入经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认定要件:

举办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商务峰会等活动前须在区商务局进行备案,活动须经省级(含)以上媒体报道。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备案材料。

(4)活动开展证明材料及活动效果证明材料(活动方案、现场照片、媒体宣传材料等)。

(5)活动合同、发票等支出证明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三十四)支持成立武侯区电子商务协会(第十三条第三款)

1. 条款内容:

支持成立武侯区电子商务协会,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费。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评定,对武侯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5万元奖励。

2. 认定要件:

武侯区电子商务协会须经民政部门认定。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4)突出贡献证明材料(包含成果展示、数据发布等内容)。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民政局。

 

(三十五)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第十四条第一款)

1. 条款内容: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2. 认定要件:

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须经相应层次的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各级称号对应的认定材料。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

 

(三十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第十四条第二款)

1. 条款内容: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对已入驻武侯区并在海外主要资本市场或沪深板块成功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分阶段给予总计300万元的上市补贴。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2. 认定要件:

企业在海外主要资本市场、沪深板块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经区金融办认定。

3. 申报材料要件:

(1)《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2)项目主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上市股改补贴的,需提供公司章程(提档原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完成辅导验收的说明文件。

(4)申报上市申请受理补贴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拟直接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核准文件)。

(5)申请IPO公开发行补贴的,需提供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以及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6)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的,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函及纳入创新层的证明。

4. 审核认定部门:

区商务局、区金融办。

二、申报程序

(一)初审

符合相关奖励(补贴)或财政扶持条件的申报主体,须先在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或武侯新城管委会领取《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经济贡献返还类)》(以下统称“申请及审核表”)《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等相关表格进行填报,各类所需表格及其他证明材料等一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武侯新城管委会进行初审。

(二)审核

各街道办事处或武侯新城管委会在“申请及审核表”上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后,转报牵头认定部门和会同认定部门进行单独或联合审核(申报财税扶持资金以及涉及税收门槛的条款,还须先提交税务部门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审核或出具的相关税收证明)。

(三)审批

相关牵头和会同认定部门在“申请及审核表”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由初审单位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汇总上报区领导审批。

(四)实施

由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的审批文件或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的审议意见,向申报主体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武侯新城管委会拨付资金。企业在取得扶持资金之后3个月内向区商务局提交项目扶持资金绩效报告,说明资金使用情况。

三、申报材料

(一)《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均须填写)。

(二)《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申请奖励或补贴类填写)。

(三)《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经济贡献返还类)》(申请贡献返还类填写)。

(四)《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申请新办企业扶持类填写)。

(五)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主体的资质、投资背景、股权结构等相应证明材料。

(七)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此条仅限申报贡献返还类扶持条款,使用“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申报财政扶持资料的,须同时提供对应“电子缴款凭证”,即“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加“电子缴款凭证”为一套完整的税票资料)。

(八)项目扶持资金绩效报告。

(九)外商投资项目所涉及文字材料如为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的,应一并提交翻译件,翻译件原则上应经公证或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企业申报补贴和奖励资金时,应提交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审核后退还。

(二)申报材料以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须真实、完整、清晰。

(三)申报材料用A4纸张(凭证、报表则按A4大小折叠),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所需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分别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申报企业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武侯新城管委会留存。

(四)所申报的各类扶持奖励不得与武侯区出台的类似扶持政策重复享受。

五、有关说明

(一)享受本政策的各类机构、企业,承诺在我区存续10年以上,如需迁离本区,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贴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获得补贴的,在经营期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对外租售和改变用途。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须全额退还。

(二)对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时间在本政策执行周期内的企业。将工商和税收关系从成都市其他区(市)县迁转到我区的企业,可按新办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条款,但以企业对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为限。

(四)武侯区其他产业政策中涉及需区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和解释的内容,由区商务局参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认定和解释。

(五)本细则有效期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武府发〔2017〕26号)。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成都市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1月20日,4月1日-4月20日,7月1日-7月20日,10月1日-10月20日。

(七)本实施细则各未尽事宜和争议事项由成都市武侯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六、相关名词解释

(一)年度经济贡献:指四税(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全口径在1个自然年度或1个首税财务年度中的入库数之和。

(二)实际经济贡献:指上述四税全口径入库数之和在武侯区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个人年度经济贡献:指个人所得税在1个自然年度或1个首税财务年度中的入库数。

(四)个人实际经济贡献:指上述个人所得税入库数在武侯区的地方留成部分。

(五)自然年度: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度。

(六)首税财务年度:以企业在我区的首税时间为计算起点的一个完整年度。

(七)首税(首次纳税):首次在我区缴纳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任意之一,企业自愿将印花税首次缴纳时间视作首税时间的除外。

(八)正常经营之日:企业实现首税的时间。

(九)具有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指在我区新办具有纳税结算功能的分公司。

(十)独立法人机构: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区设立的能独立承担业务并进行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已获取法人资格的机构。

 

附件: 1. 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

         2. 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3. 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经济贡献返还类)

4. 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

5. 项目扶持资金绩效报告(项目单位自评提纲)

附件1

 

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主体基本信息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主体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申报主体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经办人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开户名

 

银行账号

 

申报主体承诺书

本人谨代表申报企业做出如下郑重承诺:本人确认本次填报及提供的各项申请及佐证材料均真实无误。如误报、漏报或提供虚假材料,以欺诈手段取得项目扶持(奖励)资金,将退还相关全部资金,接受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核表

(非经济贡献返还类)

申报主体(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现申请武侯区                    文件第     条第     款政策

条款主要内容

 

此次申报的扶持资金总额(元)

 

申报资金

计算方式

 

此次申报是第       次申请享受该条款。以往若已申请并兑付过,前几次兑付时间及金额分别为(按实际情况填写):

①兑付时间:               兑付金额(元):                   

②兑付时间:               兑付金额(元):                   

③兑付时间:               兑付金额(元):                   

④兑付时间:               兑付金额(元):                   

有年度经济贡献要求类企业填报

 

年度经济贡献额:

年度经济贡献计算时间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主体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或新城管委会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牵头认定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会同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武侯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扶持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经济贡献返还类)

申报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现申请武侯区                    文件第     条第     款政策

条款主要内容

 

此次申报的扶持资金总额(元)

 

申报资金

计算方式

 

本次申报的纳税时间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增值税(元)

企业所得税(元)

房产税(元)

印花税(元)

四税合计(元)

个人所得税(元)

 

 

 

 

 

 

此次申报是第       次申请享受该条款。以往若已申请并兑付过,前几次兑付时间及金额分别为(按实际情况填写):

①兑付时间:               兑付金额(元):                   

②兑付时间:               兑付金额(元):                   

③兑付时间:               兑付金额(元):                   

④兑付时间:               兑付金额(元):                   

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主体税收解缴关系所在街道或新城管委会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牵头认定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会同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4

 

武侯区企业首次纳税证明

 

申报主体名称(盖章):                      

 

在武侯区首次纳税情况:

税种

税票号

金额(元)

入库时间

备注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印花税)

 

 

 

 

企业是否申请将印花税纳入首税时间:    □是    □否

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项目单位自评提纲)

 

一、项目概况

介绍项目基本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申报及批复情况。对项目资金申报、批复等情况进行说明(如涉及预算调整,应说明预算调整程序及相关情况),评价其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绩效目标。说明项目主要内容,计划实现的具体绩效目标(定性和定量目标)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相符性。说明项目申报内容是否与具体实施内容相符、申报目标是否合理可行等。

二、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

(一)资金计划、到位及使用情况。

1.资金计划及到位。说明该项目各类资金计划及截止评价时点实际到位情况,包括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将资金到位情况与资金计划进行比对,分析说明资金到位率、到位及时性及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如有资金未到位或到位不及时等情况应说明原因。

2.资金使用。说明截止评价时点项目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资金开支范围、标准及支付进度等,支付依据是否合规合法,资金支付是否与预算相符,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二)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说明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等相关情况。对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评价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处理是否及时、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等。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说明项目组织管理架构及具体实施流程,主要包括机构设置、监管措施、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如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公示等)相关情况,其中:基建项目还应介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项目完成情况

(一)项目完成任务量。说明项目实施进度。对照项目计划目标,对截止评价时点的实际投资完成额和任务量完成情况进行比较。如未完成目标任务,应说明原因。

(二)项目完成质量。对照项目计划目标,说明项目实际完成质量。如未达到质量目标,应说明原因。

(三)项目完成进度。对照预定进度计划,说明项目实际完成进度。如未按期完成,应说明原因。

四、项目效益情况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项目实施产生的效果,如项目功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行保障效果等。

五、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二)相关建议。提出项目改进完善的意见及相关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