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平台企业的实施意见

文  号:成办函[2018]49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签发时间:2018-03-20            生效时间:2018-04-20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成都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和新经济发展大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平台企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关于营造新生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成委发〔2017〕32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初创型平台企业加快发展

  (一)支持企业开展平台研发。对开展平台功能完善升级的企业,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的3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二)支持企业品牌营销推广。对开展产品和品牌市场营销推广的企业,按照营销推广实际投入的3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三)支持企业对外融资发展。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8%,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技局)

   二、促进成长型平台企业提升发展

  (四)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在省外国内开设线下体验店(须在3个及以上的省份建设5个及以上线下体验店)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房租费、装修费、运营推广费(人工成本除外)的3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在省内开设的线下体验店的企业(须建设10个及以上线下体验店),按照实际投入的房租费、装修费、运营推广费(人工成本除外)的3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五)支持企业积极参会参展。对参加省外国内市级以上(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展会活动的企业,按照展位费、装修费实际投入的50%,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六)支持企业对外融资发展。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技局)

   三、促进规模型平台企业壮大发展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债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工作局)

  (八)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对开设海外仓及线下体验店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境外知名的展销会、投资推介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次、100万元/次的补助。对建设O2O跨境电商消费体验中心、进口商品直销中心、进口商品体验中心、出口商品集散中心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在蓉举办线上线下一体的大型国际行业博览会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九)支持企业开放数据服务。支持企业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数据资源库和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对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进行采集、整合、清洗、加工,对外开放数据并提供数据服务,形成以数据平台为核心的产业加速器,聚合产业链企业。对重点加速器按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贴,每年按照运营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打造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宗商品交易指数发布中心、商品交易数据中心、结汇中心、行业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等功能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委)

  (十)支持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对自主或联合金融机构、社会资本、财政资金等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面向产业链企业、创业团队、创新项目开展供应链融资、风险投资等业务的企业,按照年度投向企业(注册地在成都)的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落实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税收政策,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法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一)支持企业共享专业服务。对开放共享人才智力、实验平台、科研成果、专业设备等创新资源与生产能力,面向企业提供基于物流仓储、研发设计、测试验证、行业资讯、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按照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四、促进平台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在蓉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最高给予5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符合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三)支持企业模式创新。对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在全国、区域或行业形成领先性、示范性,获得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十四)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定与主营业务相关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完成成果发布分别给予每一个标准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围绕主营业务主导制定的团体标准的企业,按照完成成果发布给予每一个标准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一家企业每一个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和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提名奖、天府质量提名奖和成都市市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质监局)

  (十五)支持企业提升经济贡献率。对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20%,或平台交易额达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达20%的初创型平台企业;对营业收入达1亿元且同比增长达20%,或平台交易额达10亿元且同比增长达20%的成长型平台企业;对营业收入达10亿元且同比增长达20%,或平台交易额达100亿元且同比增长达20%的规模型平台企业,分别按照营业收入或平台交易额增量部分的1%、2%、3%,择优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五、促进平台企业集聚发展

  (十六)支持引进大型平台企业。对新迁入的成长型平台企业,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规模型平台企业、成长型平台企业新设立的功能总部,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十七)支持企业入驻重点园区。对入驻成都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且租用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自用的新引进的平台企业,自落户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六、促进专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支持搭建人才交流服务平台。对企业人才交流服务平台,按照每年度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贴三年,三年后按照每年度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委办〔2017〕23号)及其配套细则相关规定,对企业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员,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对企业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3年内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月的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人社局、市人才办)

  (十九)支持搭建投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对企业投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按照每年度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贴三年。对投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成功为企业(注册地在成都)完成资本引入,按照企业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二十)支持搭建信息资源交互服务平台。对企业信息资源交互服务平台,按照每年度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贴三年,三年后按照每年度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二十一)支持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每年度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贴三年,三年后按照每年度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运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本实施意见支持对象为纳入成都市平台企业库的示范平台企业,涉及人才、科技、金融、土地等未尽事宜按照成委发〔2017〕23号文落实。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委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共同加强行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