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

△骨干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贴息

△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财政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做大做强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

△应急转贷损失补助

近日,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从财政贴息、融资担保支持、贷款风险补贴三方面提出8条补贴、补助举措,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帮助中小企业平稳度过疫情期。

  以下为通知原文:

市财政局 市经信局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财金局)、经信局、人社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四川银保监局成都各区(市)县监管办事处: 
为坚决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 2 —〔2020〕10 号)、《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厅 商务厅 人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5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 20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 号)精神,切实做好资金申报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及资金申报
(一)财政贴息
1. 政策内容
(1)国家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对在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范围内且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2)骨干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在 2020 年 1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
(3)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单户授信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 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展期一年以内的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2. 资金来源上述(1)(2)(3)项资金来源为中央、省贴息资金。 
上述(4)项资金来源为中央、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3.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上述(1)(2)(3)项贴息由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进行申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付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 
上述(4)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审核及拨付按照《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成人社函〔2019〕13 号)执行,市人社局应于次月 8 日前将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情况(详见附件 3)报市财政局。
 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提供。
4.申报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1、1-2、1-3) 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发放凭证、真实性声明(详见附件2,下同)、受款单位凭证(详见附件4,下同)。

(二)融资担保支持
1.政策内容
(1 )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
(2)做大做强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各区(市)县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实收资本总额翻番,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省级财政按我市新增出资总额的20%予以财力补助,全市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资金来源
上述 (1)项资金由区(市)县财政安排, 根据中小企业属地区划,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全额承担补贴支出(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省财政按照区(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区(市)县政府提高补助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的资金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上述(2)项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金融互动专项资金。
3.申报审核
拨付程序上述(1)项由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市)县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当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审核意见中必须注明被担保企业所在地),市财政局根据区(市)县审核结果,按被担保企业所在地分配区(市)县财政应拨付补助金额,被担保企业所在地区(市)县财政根据市财政分配结果可按半月先行全额拨付资金至融资担保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凭证报市财政局;同时,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将联合审核意见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拨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付实际承担补助的区(市)县财政局。
上述(2)项按照《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申报流程执行。按照上述管理办法“据实结算、次年奖补”要求,2020年发生的增资事项由区(市)县财政局在2021年财政金融互动奖补工作中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市)县增资金额占比分配补助资金至各区(市)县财政局。
4.申报材料
( 1 )融资担保机构。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附件1-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真实性声明、受款单位凭证,以及能佐证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2)申报市县。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被担保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的支付凭证;反映区(市)县政府增加注资情况的相关基础资料。

(三)风险补助
1.政策内容
(1)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按照金融机构相应的贷款损失额的30%、单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损失分担。
 (2)应急转贷损失补助。充分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2.资金来源
上述(1)项资金来源为财政金融互动专项资金,损失补助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省财政按市级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区(市)县政府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上述(2)项资金来源为全市各级应急转贷资金。
3.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申报,当地财政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和四川银保监局,市财政局根据区(市)县财政部门及银保监部门审核结果先行按半月全额拨付至金融机构,四川银保监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拨付市财政局。
(2)应急转贷损失补助。市级应急转贷损失补助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统一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区(市)县应急转贷损失补助由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统一向市经信局申报,市经信局审核后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拨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付区(市)县财政。
4.申报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附件1-5、1-6),反映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相关基础材料(反映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的损失情况的相关基础材料)、当地财政部门拨付风险补贴资金的支付凭证、真实性声明、受款单位凭证。

(四)申报时间
1.针对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于每月15日及每月最后一天前(2020年1月和2月的资金一并在2月29日前)向相关市级部门进行申报,市级相关部门于次月10日前(2020年1月和2月的资金一并在3月10日前)向相关省级部门进行申报。
2.针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市人社局应于次月8日前将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情况(详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
3.其余政策,区(市)县相关主管部门于次月5日前(2020 .年1月和2月的资金一并在3月5日前)向相关市级部门进行申报,市级相关部门于次月10 日前(2020年1月和2月的资金一并在3月10日前)向相关省级部门进行申报。

(五)资金拨付时间
1.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经融资担保机构所在地区(市)县财政、经信部门审核后,由被担保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半月先行全额拨付至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2.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经金融机构所在地财政、银保监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按半月先行全额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成人社函[2019] 13号)文件精神按季度拨付。
4.做大做强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 5号)相关规定拨付。
5.其余政策由省、市财政经全流程审核后按月拨付。

(六)其他要求
为确保资金及时准确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企业,请申报资(模板详见附件4),各级财政将根据金融机构、企业提供的受款单位信息拨付资金。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
各区(市)县财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尽快拨付到位、发挥实效

(二)强化主体责任。
作为申报主体的各级财政、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应对其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人民银行、经信、人社、银保监等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承担审核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级经信、商务部门要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搞好融资对接,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项资金审核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核责任,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地方财政部门虚报材料或者挪用资金的,将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市财政局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
1、资金申报审核表
2、真实性声明
3、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情况统计表
4、受款单位凭证(模板)

市财政局 市经信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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