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

青府办发〔2019〕20号

为认真贯彻成都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区电子商务营商环境,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做大电子商务规模,推进电子商务和流量经济加快发展,助推“陆海联运枢纽国际化青白江”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电商企业培育集聚

第一条 鼓励引进电子商务企业。对新入驻青白江区、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及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引导电子商务聚集发展。鼓励区内龙头电子商务企业主动引入其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对龙头企业每引进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落户,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年地方经济贡献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龙头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引进电子商务总部。对在青白江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的重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第四条 鼓励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行统一运营管理一年以上,办公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电子商务实际经营企业入驻面积达80%及以上,给予电子商务产

业园区运营方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第二章 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升在线销售额。对电子商务企业实现实物产品在线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其中品牌农产品在线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同比增长2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达300万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同比增长20%的,分别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额增量部分的1%、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第六条 推动建设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鼓励企业构建1+N互联网平台体系,凡入驻我区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全年用于购买服务器、交换器等大型设备建设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累计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按其当年购买大型设备投入的15%给予资金支持,新建平台项目所获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

第七条 支持电商企业建设物流仓储。对在区内新成立的电子商务配送中心、大型物流仓储设施和分拨中心面积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给予3元/㎡的一次性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每

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创优示范。首次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电子商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年度线上交易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青白江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获得1年(含)以上担保贷款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区金融主管部门认定,按担保额1%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贷款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电商模式及业态创新

第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鼓励新零售业态进社区,支持在青白江区布局无人便利店、无人货架等新零售业态,对实际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含)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

以上(含),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店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青白江区线下实体企业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首次实现网络年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青白江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

额统计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第十二条 支持O2O电子商务发展。企业开设线下实体店10家及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的房租费、装修费、运营推广费(人工成本除外)的30%,给予开设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第十三条 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对整合餐饮住宿、旅游票务、金融支付、消费购物、社区家政、医疗保健、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等服务资源,构建便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企业,按其实际投入平台建设和宣传推广费用(人工成本除外)的30%,给予平台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 支持电商氛围营造

第十四条 支持举办电商峰会。对在青白江区举办的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商务峰会等活动,按实际投入经费的3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设立青白江区电子商务协会或组织。对新成立的区内电子商务协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开办费。

第十六条 支持引进电商人才。对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30万元及以上、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

人才(按照公司人数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10人),按照当年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举办电商培训。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协会或培训机构在区内举办培训规模达100人及以上,培训时间半天以上(含半天)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给予单个

培训补贴0.5万元;培训时间1天以上(含一天)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给予单个培训补贴1万元,同一主体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开通APP网上预约和官方微信公众号预约服务,开通不动产权证书(证明)EMS送达服务。

第十九条 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行业持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自建或第三方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税收优惠等,确保减税降费红利落到实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签订有投资协议,但经济贡献等承诺并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不享受相应条款对应的扶持政策。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省、市政府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及扶持补贴奖励均为税前,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区级原有产业扶持政策、人才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贴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由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企业达到政策申报条件后,可按细则规定的每年申报时间,进行政策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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